|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贸易类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撰写时间:2017-06-07字体: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内加工货物是指委内加工用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域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二、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开展委内加工的,适用本公告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区域内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域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应设立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委内加工货物应当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四、委内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域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报备。

  五、委内加工用料件由境内(区域外)入区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六、由境内(区域外)入区的委内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企业应当提供担保,具体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七、委内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委内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申报。委内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

  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商品名称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报。

  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

  八、由境内(区域外)入区的委内加工剩余料件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九、对委内加工所需使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并由主管海关核增账册;对委内加工已耗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并由主管海关核减账册。

  十、在自境内进出区申报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

  十一、委内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等应当运回境内(区域外)。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

  十二、区域内企业应当根据电子底账和申报数据定期向主管海关办理账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