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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网站撰写时间:2017-01-10字体:大中小
一、办事依据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境外投资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在粤中央企业和中央企业在粤下属企业除外)境外投资,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属于备案范围。
三、办事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应准备以下材料:
1、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的《境外投资申请表》,并加盖境内企业印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境内企业印章。
四、办事流程
境外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人登录网页(http://odi.gdcom.gov.cn/Home/CorpLogin/),在线填写《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并上传办事所需材料的扫描件(打印盖章的《备案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定形式,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申请企业通过系统查询备案事项获得通过后,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发证机关领取备案证书。
办公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政务中心3楼 投资贸易促进局
联系电话:020-39054361,020-39054041
五、注意事项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境外企业(机构)(含境外再投资企业)办妥境外注册登记待续之日30天内,需到我驻所在国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中方负责人持盖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以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如有批准文件需一并提交)、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到我驻所在国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其中,香港企业向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电话:0852-28529365,澳门企业向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工作部(电话:00853-28701163)报到登记。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报到登记后30天内,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广东省商务厅和发证机关备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企业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六、备注
(一)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行核准管理。
(二)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4、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