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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撰写时间:2017-05-09字体: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事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简称“促进出口信保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促进出口信保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引导、推动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扩大企业投保面,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优化外贸出口结构。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各区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 促进出口信保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开展出口业务;

(三)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六条[支持方向和标准] 促进出口信保资金对投保企业按其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承担企业和保险公司由于出口风险造成的损失。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对我市向“一带一路”和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地区)出口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市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

每个企业每次取得市级财政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不予补助。

(二)对中型企业(按省中型企业名单)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三)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专项”的,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上述支持方向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并且第(二)、(三)项投保企业需在投保年度内取得出口实绩,企业年度出口额以海关提供且纳入我市外贸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义务]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市级促进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支持方向相关保险业务的出口信用保险方案、合同和费率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保险公司应向我市投保企业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按合同尽职提供信息资讯、资信调查和理赔服务,负责收集企业申报材料且核实材料真实性。

第八条[项目申报] 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委会市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或转发广东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使用资金的企业(简称“申请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商务数据和纸质资料。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九条[资金审核]市商务委将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开展委内评审程序对促进出口信保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我市促进出口信保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将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的出口信保支持项目进行复核,对经省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调整有关内容的项目将随之调整。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促进出口信保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商务委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列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在部门预算中未能细化的资金,市商务委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编制具体项目计划,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对一般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直接拨付给企业。对小微和中型企业投保第六条第一款出口信保所需支付的保费,如由保险公司垫付的,则相关补助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如投保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出口信保所需支付的保费,如由企业自行缴纳的,则相关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商务委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委官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管理]  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投保企业收到促进投保出口信保资金补助后用于弥补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成本,保险公司用于已垫付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按规定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初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开展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市商务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促进出口信保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应当配合省、市和区相关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出口信保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促进出口信保资金实施期限为3年,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9年9月30日截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和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评估后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