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 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 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70%的奖励。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 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 100%的奖励,后3 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其落户之日或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50%的奖励,后 3 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30%的奖励。
4.退出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 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金融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
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
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
对于落户在南沙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从会员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一)对于未享受落户奖及经济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 公司)等,对相关业务给予扶持: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额的 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
2.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 1.3%(含 1.3%)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 1%)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 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 0.5%)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0.6%)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4.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5.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构建南沙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建设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孵化集聚区,通过搭建信息服务系统、上市路演中心、高端论坛,及对上市企业业务发展、办公用房购买和租赁等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集聚上市企业。
第十条 【用地支持】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统一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人民政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