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38号
为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自贸区认证认可制度改革创新,国家认监委决定进一步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开展自贸区汽车平行进口认证实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放宽制造商授权文件要求
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在已建立了完善的“三包”和召回体系情况下,CCC认证申请时,可放宽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在认证过程中,指定认证机构须增加对认证申请人“三包”、召回能力和体系的检查工作。
二、调整认证模式
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在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已对申请认证车辆的一致性实施有效管理情况下,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数量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获证后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
三、简化工厂检查要求
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如已有效保证进口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不包括车辆结构性改装),在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