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名称 |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业务)登记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9号);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粤府令第214号)。 |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
一、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 申请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包括新成立企业申请或现有企业续期(换证)、扩大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电子表格,请下载);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人情况介绍;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7.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的申请人,可不提交上述安全管理制度,提交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DOC)即可。 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变更申请 (一)经营者变更名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名称变更申请书(请编上公司文号,说明需变更内容)。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二)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法人代表申请书(请编上公司文号,说明需变更内容)。 2.新的法人代表证明文件。 三、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注销(终止) 申请《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注销,须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说明函(请编上公司文号,简要说明注销原因)。 2.《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原件。 四、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备案事项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发生下列情况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2.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4.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5.接受管理的船舶发生变化。 6.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受理范围 |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
办理条件 |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
受理单位及地点 |
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政务服务窗口(南沙区进港大道587号1楼) |
审批决定机关 |
广州港务局海港分局 |
审批流程 |
1.申请人将书面申请资料,提交我局窗口。 2.我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
39099001、39099003 |
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备 注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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