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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政策——国家层面

来源:南沙金融工作局撰写时间:2017-03-03字体: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亮点条款: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2、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4、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

在将上海自贸区“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推广至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的同时,再在广东、天津、福建、上海自贸区推出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统称为“办税一网通10+10”。

亮点条款:

1、 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10项措施:网上自动赋码、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自主办税、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和创新网上服务。

2、 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推出新的10项措施:国地办税一窗化、自助业务一厅化、培训辅导点单化、缴税方式多元化、出口退税无纸化、业务预约自主化、税银征信互动化、税收遵从合作化、预先约定明确化、风险提示国别化。

三、《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金融15条)

亮点条款:

    1.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南沙新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到南沙新区开展业务。 

    2.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

    4.允许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为港澳台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

    5.支持设立在南沙新区的银行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的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6.支持南沙新区银行机构按规定研究办理外币离岸业务。

    7.允许南沙新区发行多种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开展多币种的土地信托基金(计划)的可行性。

    8.支持南沙新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推进境内期货交易所交割仓库体系建设。

    9.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在南沙新区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10.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性保险机构。

    11.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

    12.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人民币计价业务试点。

 13.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14.支持在南沙新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

    15.支持南沙新区在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下,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亮点条款:

1. 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2. 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3. 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亮点条款:

1. 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融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并按规定使用。探索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人民币境外贷款管理方式,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境外项目的人民币信贷投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个体工商户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资金支持。

2. 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币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3.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办理经常项下及部分经批准的资本项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根据需要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4.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流程,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允许选择不同银行办理经常项目提前购汇和付汇。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放宽区内机构对外放款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5. 实行限额内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负面清单外的境内机构,按照每个机构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过规定限额(暂定等值1000万美元,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自主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限额内实行自由结售汇。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应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机构开立资本项目——投融资账户,办理限额内可兑换相关业务。

6. 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借用外债采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许区内机构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暂定1倍,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调节)内借用外债,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7. 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8. 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允许金融机构按照真实交易原则,凭收付指令为自贸试验区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亮点条款:

1、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银行业监管事项亦可比照当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政策执行。

2、 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3、 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4、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5、 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

6、 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7、 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8、 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意见的复函》

亮点条款:

1、 原则同意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政策措施。

2、 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主要举措有: 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1) 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2) 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3) 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4) 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5) 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6) 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7) 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和拓展我会与上海市政府合作备忘录工作机制。

八、《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亮点条款:

1. 20164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试点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参照560号文执行。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2.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亮点条款:

1、 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亮点条款:

1. 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2. 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3. 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

4.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5. 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6. 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7. 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8. 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

十一、《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意见的复函》

亮点条款:

1. 原则同意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政策措施。

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主要举措:

1) 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

2) 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

3) 支持国际著名的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

4) 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

5) 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

6) 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7) 支持建立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不断强化和拓展我会与上海市政府合作备忘录工作机制。

十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亮点条款:

    1、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十三、《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

亮点条款:

1. 请人民银行、银监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支持在前海试点将跨境人民币贷款的饭馆主体逐步扩大至香港非银金融机构;研究前海现行实施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实施范围扩展至南沙、横琴,放款主体由香港银行金融机构扩展至香港、澳门银行金融机构。

2. 请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允许广州地区的企业在香港、澳门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南沙的开发建设。

3. 请人民银行、保监会支持港澳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单保险资金投资前海、南沙、横琴开发建设。

4. 请海关总署、证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统筹研究由境内期货交易所在南沙保税港区设立大宗商品期货报税仓库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5. 请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支持推进南沙金融市场扩大对对港澳开放,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统筹考虑适当降低港澳金融企业在南沙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6. 请人民银行会同商务部、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在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账户体系实施效果评估良好的情况下,结合申报建设广东自由贸易实验园区,研究在前海、南沙、横琴试行分账管理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可行性,为粤港澳三地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亮点条款:

    1、对自贸试验区内个人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做出了规定。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亮点条款:

1.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南沙、横琴新区的建设发展需求以及港澳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总规模,并实行余额管理。

2. 南沙、横琴新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从港澳地区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南沙、横琴新区的区内生产经营、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等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 根据本办法对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亮点条款:

1. 国家已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措施,均适用自贸试验区。

2. 跨国企业集团选择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组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时,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 对自贸试验区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